(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熊秀华与熊常琴,陈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秀华,熊常琴,陈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熊秀华,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3。委托代理人曾曦,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被告熊常琴,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福彬,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熊秀华与熊常琴,陈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秀华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熊秀华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