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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城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诉被告赵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赵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徐海,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杨楼乡徐湾村宋庄40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922197610084916。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二郎庙乡侯庄村大齐庄76号。身份证号:41132219871016425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与被告赵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由原告徐海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