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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宫鉴,该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建峰,该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原审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静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