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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甘建雄容留他人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刑初字第0061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建雄,无业,2004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4)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建雄犯容留他人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甘建雄于2014年12月16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敏审 判 员  彭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