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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花艳、张建国与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蒋听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花艳,张建国,蒋听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工业区(宜高路西)。法定代表人芮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艳,原系宜兴市高塍镇浩然风机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系花艳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听芽(又名蒋听华)。委托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艳、张建国、蒋听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百辉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辉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