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申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平舆县金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00052号(一审原告):王伟,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平舆县金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舆县郭楼乡郭楼村委。法定代表人:韩付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中全,该公司董事。(一审原告)王伟与(一审被告)平舆县金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驻立一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