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盖升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东,盖升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东。被执行人盖升如。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2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2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