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月15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因毛庆欠款未还,查找毛庆下落未果,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遂纠集刘某、董某甲、董某乙(均另处理),至常州市武进区***号毛庆的姐姐毛某、姐夫姜某住处,先后4次任意毁损门锁、门窗及玻璃等财物,经鉴定,被毁损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姜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调解协议书、借条等书证,证人刘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逞强耍横,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有寻衅滋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