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秀枝与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枝,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秀枝。被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木栅桥。法定代表人:曹国英。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秀枝诉被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秀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枝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枝撤回对被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