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10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991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杨朝元,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白果村6组3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7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杨朝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39 232.98元,其中本金25 967.15元、利息13 241.83元(截至2019年8月10日)、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2.杨朝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杨朝元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5年2月5日 信用卡卡号 6222 XXXX XXXX 5821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审理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称诉请中利息包括复利。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单项增值服务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单项增值服务费收费类别为用卡无忧,用卡无忧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4元/户/月,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杨朝元产生单项增值服务费共计24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8月10日尚欠本金25 967.15元、利息(包含复利)13 241.83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杨朝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8月10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5 967.15元、利息(包含复利)13 241.83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共计39 232.9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含复利)、单项增值服务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杨朝元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慕 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