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贝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贝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喆,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贝某及其辩护人张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贝某通过上线“四眼”(另处理)获得境外赌博网站“宝兴”网的股东账号及密码,后贝某通过该股东账号h1688开出总代理账号hh1234、会员账号hh2222、77×××78、hh88×××88,其中将会员账号hh88×××88交给钟某(另处理)使用,并接受会员钟某投注人民币1300元。同年11月25日晚上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南村镇雅居乐花园剑桥郡将被告人贝某及会员钟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等一批。被告人贝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被冻结账户中有部分款项为他人投注,个人金额较少;2、归案后如实供述;3、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4、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贝某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银行账目明细、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贝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冻结的被告人贝某的涉案赌资(以公安机关认定的账户及金额为准)、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