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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帆与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帆,女。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申请人杨帆与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帆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600元,案件受理费95元,执行费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