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复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复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47号罪犯陈复新,女,1946年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绿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复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复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复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复新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经查:陈复新于2003年6月至2004年11月间,以黑龙江东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生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由泰国负责包销”需要前期资金的名义,并以高息(三个月为一期,利息为本金的30%)为诱饵在长春市非法吸收公众57人存款746.195万元。确认造成损失380.418万元。其中李春香作为下一级代理在长春市非法吸收公众11人存款97.09万元,并交给陈复新,确认造成损失90.26万元。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粘纸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9.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1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1.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复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其犯罪行为给众多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复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