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海法公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公民初字第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海丰县人,现住海丰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海丰县人,现住海丰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泽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相认识,不久相恋。2014年3月18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8日生育女孩黄某欣。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醉于赌博场所,原告对其劝导就大发雷霆。原告临月时,被告不关心料理原告生活,不尽丈夫的义务和责任,原告无奈只好回娘家坐月,一切由自己母亲、妹妹等人料理照顾。2014年11月8日被告到原告娘家看望女孩,原告与朋友通电话后,被告强要原告把手机让其查验对方电话号码,原告认为通讯自由而拒绝,被告狠狠的打了原告一耳光后扬长而去。自此,再没有往来。被告的所作所为已致原告心灰意冷,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黄某欣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女孩抚养费(至18周岁)人民币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醉于赌博场所是不正确。被告没有打原告,双方亦没有吵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与理由,我们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要求抚养婚生女孩黄某欣,同时不用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于2014年3月18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女孩:黄某欣(2014年9月8日出生)。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14年11月份双方因故分居生活至现。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孩黄某欣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黄某欣等。案经审理,调解双方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互不珍惜彼此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恩爱,互不体谅,常因家庭琐事而吵闹,致夫妻感情逐日生疏,且分居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照准。鉴于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欣至现未满两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原告没有不利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黄某欣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为宜。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孩子每月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双方各负担400元。鉴于双方从2014年11月份分居后,女孩黄某欣均由原告负责抚养,故被告负担的孩子抚养费应从2014年12月起计付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并酌情分期支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欣由原告吕某某负责抚养;被告黄某某应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400元,其中,于2015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孩子抚养费4000元给原告吕某某,从2015年10月起于每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全额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