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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红云与汤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云,汤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43号原告朱红云被告汤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云与被告汤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红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葛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