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建胜、王育林与王育林、王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胜,王育林,王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400号原告胡建胜。委托代理人周建雷(特别授权)。被告王育林。被告王华兰。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胜与被告王育林、王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胡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胜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