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