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一终字第5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1995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7月31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8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盗��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撤回上诉。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磊审 判 员 董正方代理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冻 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