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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包信安诉被告胡家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信安,胡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包信安,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龙井市龙门街。被告:胡家武(曾用名:胡维东),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信安诉被告胡家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信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信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100元),由原告包信安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