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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向艮菊与王强,王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艮菊,王强,王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向艮菊,女,生于195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强,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黔江区城。被告王拉,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黔江区。原告向艮菊诉被告王强,王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向艮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王强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强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艮菊的起诉。原告向艮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