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王某甲,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开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间在泉州晋江务工认识,不久恋爱。于200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闽安溪证婚字第30号,2002年7月14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由于被告好赌,不听原告之劝,遂引发夫妻矛盾,特别自2012年开始双方摩擦不断,由此导致夫妻感情越发冷淡,为此原告曾具状起诉离婚,后在法官动员下,原告想给双方更多的磨合时间,遂撤回起诉。但此后事与愿违,如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龚某未作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簿,证明婚生子王某乙身份情况。4、村委证明,证明被告龚某经常居住地在溪尾镇溪边村。5、(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及文书生效证明,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动员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告撤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龚某于200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闽安溪证婚字第30号。婚后双方于2002年7月16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王某甲曾在2014年年初向本院诉请离婚,后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予被告半年和好期。现撤诉后已过半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无法和好,原告遂再次提起本案之诉。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原告曾在2014年年初向本院诉请离婚,后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予被告半年和好期。现撤诉后已过半年,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态度坚决,被告龚某未到庭,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出发,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庭审中原告陈述婚生子王某乙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龚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负责扶养,被告龚某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甲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成清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