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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东成与单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成,单洪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东成。被告单洪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成与被告单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