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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教师。原告黄某乙,男,汉族,工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工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张太枝人民陪审员  翟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