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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付甫德与钟榜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甫德,钟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付甫德,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钟榜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付甫德申请执行钟榜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32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被执行人钟榜明于2015年1月22日履行1000元,余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许 剑陪审员  钟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