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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桂华与被执行人苏诗联、郭行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华,苏诗联,郭行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杜桂华,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苏诗联,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郭行肯,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桂华与被执行人苏诗联、郭行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自行协商解决并支付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