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袁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敏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