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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金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张金翠。委托代理人卢鹏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号。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