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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成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成,赖天枝,郑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苏志成,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赖天枝,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郑小红,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原告苏志成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瑞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天枝、郑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志成诉称,被告赖天枝于2013年7月8日、2014年2月25日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00元、300000元,合计总金额为6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之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郑小红与赖天枝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赖天枝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郑小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赖天枝出具一张载明:“本人赖天枝,居民身份证350526197909125511,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今向苏志成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借款人赖天枝”等为内容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2014年2月25日,被告赖天枝又出具一张载明:“本人赖天枝,居民身份证350526197909125511,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今向苏志成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借款人赖天枝”等为内容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另查明,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天枝向原告苏志成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赖天枝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赖天枝应当偿还。本案属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原告苏志成主张上述借款系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被告赖天枝的个人债务,故对该借款应当按被告赖天枝与郑小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天枝、郑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志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分别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款日期及借款本金分别为2013年7月8日300000元,2014年2月25日30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赖天枝、郑小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施小容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