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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他字第4号起诉人安益群,农民。起诉人安益群向本院起诉唐山市丰润区车轴山中学,要求唐山市丰润区车轴山中学赔偿起诉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7323.81元。起诉人诉称,其于1978年6月份至2013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工种木工,起诉人在工作期间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2015年1月12日起诉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0564.99元,其中被起诉人应承担87323.84元,该款应由被起诉人给付起诉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益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宋昭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