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翠峰与王振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峰,王振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潘友芹,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孙翠峰,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振虎,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和紫云路交叉口亚坤大厦27楼。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84号。被告:潘友芹,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北路。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华茂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峰与被告王振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潘友芹、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翠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翠峰负担。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