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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何水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水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59号罪犯何水清,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水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86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水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制鞋半成品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规定,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3月,因在生产车间睡觉扣2分。现累计考核分149分。该犯于2012年和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水清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水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