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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丙海与丁树岗、张建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丙海,丁树岗,张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徐丙海。被执行人丁树岗。被执行人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丙海与被执行人丁树岗、张建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