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丙海与丁树岗、张建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丙海,丁树岗,张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徐丙海。被执行人丁树岗。被执行人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丙海与被执行人丁树岗、张建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