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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李世玉与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玉;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李世玉,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唐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玉与被告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玉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玉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