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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林桂芳、李凤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林桂芳,李凤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柏立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寅,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林桂芳、原审被告李凤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拟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代理审判员  王 歆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