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志高与张梅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高,张梅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杨志高。被告张梅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高诉被告张梅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高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高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