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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田新旗与安六女、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旗,安六,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田新旗,男,汉族。被告:安六女,女,汉族。被告:张俊涛,男,汉族。被告:张欣欣,女,,汉族。被告:张志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旗与被告安六女、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田新旗负担。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