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田新旗与安六女、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旗,安六,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田新旗,男,汉族。被告:安六女,女,汉族。被告:张俊涛,男,汉族。被告:张欣欣,女,,汉族。被告:张志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旗与被告安六女、张俊涛、张欣欣、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田新旗负担。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