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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苏燕、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刘建红。被告苏燕。被告孙坤,1980年10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诉被告苏燕、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刘建红于2015年2月4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建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建红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