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国英、陈时溪与陈时溪、徐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陈时溪,徐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0号原告:陈国英。被告:陈时溪。被告:徐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与被告陈时溪、徐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80元,由原告陈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