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号原告:原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鹏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