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号原告:原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鹏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