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北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902-1号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小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北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45号。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宝信,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北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