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霞生与郑志燕、郑雷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生,郑志燕,郑雷特,郑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霞生。被执行人:郑志燕。被执行人:郑雷特。被执行人:郑豪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霞生与被执行人郑志燕、郑雷特、郑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17万元及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并且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刘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