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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宏与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宏。被告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宏以无法联系被告章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宏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文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