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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彭新宇与张立伟、张婷、李星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宇,张立伟,张婷,李星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彭新宇,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张立伟,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张婷,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李星娥,女,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新宇与被执行人张立伟、张婷、李星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立伟、张婷、李星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新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立伟、张婷、李星娥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新宇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立伟、张婷、李星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新宇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