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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达南,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在沈某某管理的无名麻将馆内,提供赌具供他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雇请徐某某等人在麻将馆外望风,刘某某在场内帮赌客发牌。公安民警于2014年10月31日18时许查处了上述赌博窝点并抓获五名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执勤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赌资的照片,现金缴款单,证人卢某某、高某某、苏某某、邝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冯某某、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均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五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所得428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元、徐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刘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国锋附: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