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合成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合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28号罪犯黄合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2月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黄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合成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2013年8月7日扣1分,2014年4月22日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合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合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