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孙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孙红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中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慧。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伟,男,1985年10月23日生。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河清、被告孙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人初油系列产品近二十年,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今年2月起,原告发现被告孙红伟以会员名“sh××09”在淘宝网上销售完全仿冒由原告生产的人初油湿巾,出售价格只是原告真正售价的三分之一,在原告律师发函敦促下,淘宝网曾删除过被告信息,但现在侵权信息又重新出现在网上。被告明目张胆在淘宝网上大肆倾销侵权商品,却无视原告及淘宝网的警示,已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商品信息;2、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红伟辩称,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淘宝网上销售完全仿冒由原告生产的人初油湿巾,出售价格只是原告真正销价的三分之一”,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我与2014年1月在网上加盟了别家店铺分销商,上家负责装修网店,提供和上传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产品代发货等相关服务,有客户在我这里下单买东西,我就找上家,给人家订单信息后由上家直接把客户要的商品发到客户手里,期间我并没有见过商品,也没有进过货。同年2月,我为了提高网店的信用评价等级,做促销活动,就用低于拿货价三分之一赔本低价促销上级店铺提供的人初油湿巾。二、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侵权。答辩人已在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交易结束后收到其委托代理人为假货的评价后,考虑到货物自己未发货,为了不影响店铺信誉评价,在同年3月交易评价结束后自行下架并及时删除该商品。在同年4月末,5月初答辩人全部将店铺成人类商品全部下架并删除,被答辩人所称并不符合事实,并不存在其所指的恶意反复侵权问题。三、答辩人网店所销售涉案产品系2014年1月在淘宝网加盟由分销商提供,网店装修、图片上传、订单发货都系上家操作,加盟时上家承诺网店销售商品全部为正品,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并且无法预估到侵权行为的发生,答辩人主观上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赔偿人民币10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因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购买两件涉案商品公证完毕后又再次购买50件并以运费太高为由申请退款,如此多此一举只为恶意增加店铺销量,其用意只为索赔。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公证行为只是证明了他曾经从我这里买了两包人初油湿巾,由我的上级发货给他,并没有证明我的上级给他发的货物是假货而且在整个销售的过程中,货物都由我的上级发货给买家,我并没有见过货物。我上级在我加盟时,向我保证所上传的图片和代发的货物全部是正品,我并没有恶意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且无法预估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事后,我自己主动的下架并及时删除了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于2014年5月下架删除了加盟店所有货物。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九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各1份;3律师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明慧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原告委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河清为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第三组证据: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以证明原告起诉被告身份情况。第四组证据:律师函及邮政回执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8日致函淘宝网店要求提供被告人身份信息。第五组证据:淘宝网店复函1份,以证明被告侵权;2、淘宝网调取被告身份情况。第六组证据:公证文书、公证发票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保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付公证费2500元。第七组证据: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第八组证据:从哈尔滨至兰州(1631元)、兰州至深圳(1463元)的登机牌及发票各1张、住宿发票(998元)1张、交通费(469.60元)4张,以证明起诉时支出费用。第九组证据:律师费发票(12000元)1张,以证明起诉时所花费用。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从网上下载的加盟记录19页,以证明其从上级代理商所拿的货物比销售的价钱高,低价出售是因为网店刚开张为促销,其中自己并没有因此行为而营利。被告对原告当庭所举证据经质证,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所开网店是在淘宝网上加盟的,货物是上级代理商直接发货,上级代理商保证发的货物全部是正品,涉案商品只是其中之一,其没有直接投资接触商品。对原告所举票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提交了证据原件核对,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加盟记录19页,经质证,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所说网店是从上家代理销售是虚假的,该网店就是被告本人的。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深圳市人初家庭保健品有限公司取得“人初油”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1××4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包括消毒纸巾、消毒剂、医药用洗液、搽剂、卫生消毒剂、消毒棉等类商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2009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1××45号商标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伟杰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对证据保全。公证过程表明,2014年2月27日上行10时35分至10时40分,在公证员潘智胜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卢伟锋的监督下,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由戴伟杰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在Internet的计算机桌面上打开InternetExplorerr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370××6168进行网购2包(每包1.01元)“人初油湿巾”。2014年3月3日,由快递公司将上述订购商品送到戴伟杰订购时预留的收货地址,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本公证员潘智胜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卢伟锋的监督下,戴伟杰签收后立即对所购物品的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拆除外包装对包装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由公证员潘智胜加贴公证处封条后留存于原告处。2014年3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4)深证字第34727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行为予以公证。2014年5月8日,原告委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侯河清律师向淘宝网发了《律师函》,其内容为:旺旺昵称:shww0909、真实姓名孙红伟、淘宝链接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370××6168等四家淘宝网店大肆低价倾销人初油湿巾,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人初公司的经营利益带来了损害,为此,我们已于今年3月25日致函贵网,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并提供淘宝店实际注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但是,在贵网于4月10日的复函中,却没有公布淘宝店实际注册人的身份信息。2014年5月12日,淘宝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回函侯河清律师,提供会员名为sh××09,实际注册人孙红伟,身份证622××16,且写明对原告在函中指证的侵犯其的上传信息进行检查,已给予删除处理。2014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情况表明,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系“人初油”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第5类。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虽主张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仿冒其公司生产的“人初油”湿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