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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宋涛与王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王丽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裕商初字第11号原告宋涛,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华,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原告宋涛与被告王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借款人温连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王丽华为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温连志催要借款,但借款人拒不偿还,并且现在下落不明,故原告将被告王丽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丽华承担担保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5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7,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丽华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0元,退还原告宋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