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汤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王永成、张孝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花,王永(用)成,张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汤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永(用)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孝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成之妻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用)成之妻张秀丽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