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王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军,王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彦军,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红梅,子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又名王斌红,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军诉被告王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和督促之下,被告王红归还了所租赁的原告张彦军的全部建筑设备,并支付原告张彦军租赁费10000元,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张彦军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被告王红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