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春亮与闫春华、李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亮,闫春华,李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春亮,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闫春华,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李学辉,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亮与被告李学辉、闫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张玉华审 判 员  贾文娟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娟 百度搜索“”